今天的新聞,墨西哥有警察對女性說「不想被性侵,就別穿得像蕩婦」,導致群眾上街遊行抗議,主張「女性有穿短裙、表現性感的權利!被性侵不應該是受害者的錯!」
這件事又讓我想起了一些有趣的現象。
在武術比賽場上,有一些規定是比賽過程中如果出界3次,就會被判失去資格。(原意是避免參賽者利用出界來迴避對方的攻擊)結果就出現有些對手的目標是把你丟(或推)出界3次,而不是與你較量拳技。
於是當你出界3次時,你很生氣對方怎麼可以違規(用一些非正常的技巧)、或者怎麼這麼沒品,但是你的比賽資格已經被取消!
或者足球場上也有明明是對方故意,讓球員很生氣去跟裁判抗議,最後卻被判紅牌出場!
道路上常常會看到兩台擦撞,被撞得那方往往都很生氣指責是對方違規,才會被撞到!
也許你是對的,但是你已經沒得比了,你的車也已經被撞了....
所以,關於墨西哥群眾主張的權利,我認為這是對的、也應該支持,但我還是會讓女兒穿保守一點...
女生的確有穿得性感的權利,就像我也有拿著大把鈔票走在街上的權利。但實務上,把白花花鈔票拿在手上被搶的機率的確比把錢裝好卻被搶的情況高得多!
而且,你當然可以指責是砂石車違規才害你被撞到,我也覺得你說得很對!只是....
你已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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