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我直接告訴你吧,大巨蛋和台北文創根本不是弊案。

 

(就這兩個,其他的案子我不敢說)

 

這兩個案子真正的問題在於......「沒有外包經驗」。

 

一般人對外包的理解就是把「價錢談好,合約簽好,然後對方就會把事情做好」&「做不好就罰款」。

但實務上並不是這樣簡單。

 

我自己的長期外包經驗有一個結論–

 

「每個廠商都有他能力的極限」。當案子本身超過廠商的能力時,不管你再怎麼罰他都沒辦法讓結果變好。

這也就是說,外包有個很重要的專業在於「怎麼切割案子,讓每個區塊都落在廠商的能力範圍內」。

 

而大巨蛋和台北文創的問題就在於,這兩個案子本身都超過了承接者的能力。

 

如果今天大巨蛋只是委託遠雄蓋,蓋好交給台北市政府,這個案子不會有問題,但你要建商負責營運、負責盈虧,這就超過了建商的能力....

 

而台北文創的問題就在於......

 

這不只超出了台北文創公司的能力,而是台灣根本沒有人知道該怎麼發展文化&創意產業!

 

(不信你試著回答這個問題,「怎麼做能夠讓文創產業發展起來?」,我們照作,然後虧了錢也算你的喔....)

 

這個問題很難,不過我試著回答。

 

「文創」之所以被稱為「產業」,是因為它不僅僅是單純的創作,更重要的它還背負「賺錢」的任務。

(因為台灣未來的經濟要靠它支撐了....)

 

所以「文創」的栽培,不是你把所有從事創作的人都拉到這裡來,然後免費提供他們場地就可以的。

 

這些作文創的人,很多在家、在咖啡廳就可以創作了,換個場地創作並不會讓他們發展成為一個產業。文創者真正缺的,是「商業能力」。

 

所以「文創園區」真正要提供的支援,是「商業資源」的共享。

 

舉例來說:

你今天會寫音樂,你缺的就是"把音樂做成成品(商品化)"、"把成品賣給消費者(通路)",還有"怎麼廣為宣傳(行銷)".....

(音樂創作、文字創作、影音創作、工業創作的商業化過程不同,需要分類,但他們同樣都缺乏了商業資源)

 

園區聚落的意義,是只要一個人建立了世界性的通路,其他所有同性質的人就可以直接透過通路進行販售,而不需要每個人都重新來過一次。

 

同樣的道理,生產、行銷、通路、客戶反饋這些商業流程如果能夠都建立起來,只要建立一次,後面源源不絕的創意人就可以快速將文創轉換成金錢。

 

換句話說,園區應該是一種「平台」。(就像 App Store,搞定了所有的商業流程,讓單純的程式開發者可以專心寫程式就發財。)

 

現在我講了,每個人就都懂了。但你要想想,在我講之前你就跟之前的台北市政府和台北文創一樣不懂。

 

所以我說這兩個案子本身不是弊案,但柯一開始就預設了它是弊案,所以整個台北市都在空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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